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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人權資訊中心發聲明指,是次修訂賦權警務人員要求「指明人士」提供電子設備密碼,指明人士不得以「免使自己入罪」為由拒絕配合,憑藉密碼取得的電子材料可被用於檢控,稱該做法變相強迫被調查人自證其罪,嚴重侵犯私隱權與程序公正。

不過,修訂內容公佈之後,仍然引起外界廣泛關注及擔憂。網絡上的熱議中,除了擔心會被截查要求解鎖,相關討論亦包括數據私隱的外洩風險。

陳培瑜承諾,將持續在立法院堅守崗位、嚴格把關,絕不容許任何企圖假藉國安之名、行威權復辟之實的荒謬主張在國會發酵,台灣的未來,由台灣人民共同決定。

鄧炳強表示,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解密方法並非新鮮事,他指包括英國、澳大利亞、新西蘭、愛爾蘭和新加坡在內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,執法人員也有相對應的權力。

黎恩灝又指,除了家庭成員共享電子設備的情況外,亦有機會該些電子設備屬於公司資產,「公司的員工或管理層有權查閱,導致整個調查方向變成不只是針對一個個體,也包括他的家人、朋友、同事都會被影響。」

黃啟暘指,在英國的法例下,若執法人員認為有需要要求被調查人士提交密碼,在搜查令以外,需要另外向法庭申請索取受查者的密碼的手令、經司法審查後才能獲得,「索碼密碼的程序或門檻也是高一點,要求密碼的這個行為是要相稱的。」他以新聞工作為例,「例如記者,如果要求密碼會看到很多新聞材料,這在公眾利益的權衡上可能會有影響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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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政委馬永成表示,任何鼓吹戰爭的行為法律都必須禁止,「鼓勵統一、或鼓吹攻打其他國家,這樣的言論也是要處罰的,任何鼓吹武力或戰爭行為,都在法律禁止的範圍」。主要是針對公開、鼓吹、倡議,如果不是這些行為,就不在條文規範內。

至於何謂公開鼓吹或倡議?林明昕說明,一般法規都有規範,各主管機關都有一定的先例可以參考判斷,不會說是完全新的、或大家認為會對言論自由造成很大的箝制,並不會如此。

新的實施細則公佈後,引來香港及國際社會廣泛關注,也引來外界憂慮會對私隱權構成侵犯,香港政府強調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。

立法會會議上,立法會議員嚴剛關注,若有嫌疑人稱忘記密碼、或故意輸入錯的密碼,執法人員如何判斷及處理。鄧炳強指需視乎情況而論,他又舉例,若一個人在三年前使用過該電子設備,忘記屬於合理;若當日曾經以密碼開鎖五次,則不是合理辯解。

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上表示,聽到有很多人指日後警方可隨意在街上要求市民解鎖電話密碼、影響私隱,他批評這種說法「是錯的、是嚇人、誤導人」。

然而,當時答辯方提出現時的手機在快速上鎖的情況下,允許警方在無手令下查閱手機內容實際效果不大。亦即只能在沒有密碼保護的手機、或疑犯未及時上鎖的情況下才能適用。當時法庭重申,警方沒有權力強迫被捕人士交出手機密碼,即使被捕人士拒絕提供密碼,並不會構成「阻差辦公」罪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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